财务服务--税种介绍-出口退税-办理进出口经营权-调整部份商品出口退税率
   
  税种介绍
 

国税税种主要包括: 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金融、保险公司缴纳的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车辆购置税 。介绍如下: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环节、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在征收管理上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标准以上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或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经申请审批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或13%,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权。
    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一些需要调节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目前仅限于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产品。
    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销售量,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其中啤酒、黄酒、汽油、柴油按销售量(吨或升)来计税,其余应税消费品按销售收入额计征,税率为3%-45%不等。是对一些需要调节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目前仅限于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产品。
    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销售量,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其中啤酒、黄酒、汽油、柴油按销售量(吨或升)来计税,其余应税消费品按销售收入额计征,税率为3%-45%不等。
铁道部门、金融、保险公司缴纳的部分营业税
    目前,国税系统负责征收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其他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包括:
1、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所得税;
2、 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3、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4、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不在中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20%。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利息全额×税率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储蓄机构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储蓄机构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金库。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注明已扣税款数额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结付的利息额÷(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个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税;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工作,由国家税务局委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征收。  
    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不同种类股票的交易情况和清算特点,证券登记公司代扣印花税税款的解缴期限分别为:  
    1、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  
    2、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  
3、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海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
    海洋石油企业的资源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资源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车辆购置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 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一 .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正”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涉及的问题
一、一般程序:
1、广州市外经贸局: 先网上发送资料,后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先领取相关表格,提交全套资料后领取新证。
3、海关:在海关部门领取表格,雕刻“报关专用章”,提交海关部门,最后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4、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5、外汇管理局:办理企业进出口核销备案。购买《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登记表》、《出口核销业务申请书》《企业(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报名参加培训、考试。
6、国税部门:办理国税登记证变更。
7、地税部门:办理地税登记证变更。
8、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企业注册、报验员证。
9、电子口岸:企业办理上述内容后,最后必须到电子口岸制卡中心办理企业申请入网手续,领取法人卡和操作员卡。
其程序是再次到以下七个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核手续,以及购买有关资料、设备并安装妥当:
带有关材料到技监局办理审核手续;
带有关材料到工商局办理审核手续,最后办理电子执照审核;
带有关材料到国税局办理审核手续;
带有关材料再到制卡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带有关材料到外经贸局办理审核手续;
带有关材料到海关企管科办理审核手续;
带有关材料到外管局办理审核手续;
带相关证明材料回制卡中心领取法人卡和操作员卡。

二、所需资料原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4、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如《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5、企业法人身份证;
6、企业章程(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免交);
7、章程修正案(如章程内容不全);
8、企业合同复印件(中外合资、合资企业提交);
9、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如已备案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等证明);
10、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

   
 
调整部份商品出口退税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二)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
2、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
3、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
4、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
5、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
(三)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2、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四)执行时间。
1、以上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以报关出口日期为准)。
2、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具体出口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倒签日期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已退或多退税款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煤炭出口长贸合同,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以上所述的报关出口时间均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将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禁止类目录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本规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对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按原进口保税政策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到期未完成复出口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精神另行对外发布公告。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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